各潜在投标人: 一、原招标公告“3.投标人资格要求”的第3.3点“本次招标 接受 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组成联合体的成员不超过3家(含牵头人),且须以承担设计任务的一方为牵头人,并签定有效的联合体协议书。”修改为“本次招标 接受 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组成联合体的成员不超过3家(含牵头人),且须以承担监理任务的一方为牵头人,并签定有效的联合体协议书。”,其他内容不变。 二、原招标文件的“招标公告”的“3.投标人资格要求”的第3.3点“本次招标 接受 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组成联合体的成员不超过3家(含牵头人),且须以承担设计任务的一方为牵头人,并签定有效的联合体协议书。”修改为“本次招标 接受 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组成联合体的成员不超过3家(含牵头人),且须以承担监理任务的一方为牵头人,并签定有效的联合体协议书。”,其他内容不变。
日期:2023年01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