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东轨道交通产业园XH02-N-01-a地块填土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的澄清修改通知一

发布时间: 2023-02-02 10:54:36   作者:管理员   来源: 管理员   浏览次数:
摘要: 关于“广东轨道交通产业园XH02-N-01-a地块填土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的澄清修改通知一

  

关于“广东轨道交通产业园XH02-N-01-a地块填土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的澄清修改通知一

各潜在投标人:

现对广东轨道交通产业园XH02-N-01-a地块填土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澄清如下:

1. 原招标公告“项目建安工程费约:3070.73万元”修改为“3070.73万元,设计费约:16万元。”

2. 原招标公告“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3年1月31日09时00分至2023年2月22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下同),在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获取招标文件,网址:https://ygp.gdzwfw.gov.cn/ggzy-portal/index.html#/440700/index。”修改为“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3年1月31日11时00分至2023年2月22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下同),在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获取招标文件,网址:https://ygp.gdzwfw.gov.cn/ggzy-portal/index.html#/440700/index。”

3. 原招标文件第10页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2.4“4、本工程招标控制价是一个暂定数值,只作为投标和评标参考。本工程施工图设计费、建安工程费的承包价是以经江门市新会区投资评审中心审核定案的费用×(1-中标下浮率)计算。5、本项目中标人完成施工图后,编制工程预算并交由财政审核。6、投标下浮率应≥0.00%(注:下浮率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本工程施工图设计费、建筑安装工程费的承包价是以经江门市新会区投资评审中心或业主聘请第三方有资质单位审核定案的费用×(1-中标报价下浮率)计算。)”修改为“4、本工程招标控制价是一个暂定数值,只作为投标和评标参考。本工程施工图设计费、建安工程费的最终结算承包价是以经江门市新会区投资评审中心审核定案的费用×(1-中标下浮率)计算。5、本项目中标人完成施工图后,编制工程预算并交由财政审核。6、投标下浮率应≥0.00%(注:下浮率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本工程施工图设计费、建筑安装工程费的最终结算承包价是以经江门市新会区投资评审中心或业主聘请第三方有资质单位审核定案的费用×(1-中标报价下浮率)计算。)”

4. 原招标文件第20页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正文3.1投标文件的组成“资质证书复印件(若为联合体,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修改为“资质证书复印件(若为联合体,由设计方提供)”

5. 原招标文件第60页第五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一节合同协议书“9. 承包人计划开始工作时间:________________,实际开始工作时间按照监理人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时间为准。”修改为“9. 承包人计划开始工作时间:________________,实际开始工作时间按照监理人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时间为准。工期为40天,其中设计工期10天,施工工期30天。”与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作若干修改,详见附件。

6. 原招标文件第88页第五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节专用合同条款“4.1.10 其他义务:1、施工场地的临时电力、供水由发包人负责报装,所需费用由承包人先垫付后返还,排水、通讯及道路设施由承包人负责(包括由此发生的费用及到相关部门办理手续的过程)。发包人只提供手续上的方便,由此引起的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修改为“4.1.10 其他义务:1、施工场地的临时电力、供水由发包人负责报装,因报装临电、供水所需费用由承包人先垫付后凭相关行政或事业单位出具的收费专用票据向发包人申请返还,因使用临电、供水所需费用由承包人负责,排水、通讯及道路设施由承包人负责(包括由此发生的费用及到相关部门办理手续的过程)。发包人只提供手续上的方便,由此引起的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7. 原招标文件第89页第五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节专用合同条款“4.6.5因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或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许可擅自离开施工现场连续超过3天的违约约定:1、因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或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壹万元/人次;”修改为“4.6.5因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或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许可擅自离开施工现场连续超过3天的违约约定:1、因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或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壹拾万元/人次;”

8. 原招标文件第89页第五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节专用合同条款“11.5 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如果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不能按期竣工,承包人除承担规定的施工义务之外,还应自预定完工日起向发包人有关部门按下述方式支付违约金:(a) 延误第一个三十日历日按每日 3000元;(b) 上述延误第二个三十日历日后按每日 5000元。”修改为“11.5 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如果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不能按期竣工,承包人除承担规定的施工义务之外,还应自预定完工日起向发包人有关部门按下述方式支付违约金:(a) 延误第一个三十日历日按每日 6000元;(b) 上述延误第二个三十日历日后按每日 10000元。”

9. 原招标文件第90页第五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节专用合同条款“(1)采用可调总价合同,承包人的中标价为签约合同价。其中设计工程签约合同价为   万元,施工建安部分签约合同价为   万元。”修改为“(1)采用可调总价合同,承包人的中标价为签约合同价。其中设计工程签约合同价为    万元,施工建安部分签约合同价为    万元。最终的工程工程设计费、建安工程费的承包价以经财政审核定案的费用×(1-中标报价下浮率)计算。如发包人、监理单位确认设计内容与新会区财政审核认定的设计、施工内容不一致的,以新会区财政审核的为准,承包人负责整理财政送审资料,如因提供的资料缺失而影响结算价的,由此产生的后果与责任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因超额设计、超额施工所产生的费用及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10. 原招标文件第90-91页第五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节专用合同条款“17.3.1付款时间设计费:签订合同后,并收到设计人付费申请后两周内支付工程设计费合同价的30%;施工图审查通过,施工图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核定案并提供全部施工图后 15 天内支付至工程设计费合同价的80%(施工图设计的审查,除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文件完成报批手续外,还必须经发包人和委托单位审查通过);设计任务完成,经新会区投资评审中心审定结算价,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且设计人提供有效的发票后一个月内支付余下的设计费。”修改为“17.3.1付款时间设计费:签订合同后,并收到设计人付费申请后两周内支付工程设计费签约合同价的30%;施工图审查通过,施工图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核定案并提供全部施工图后 15 天内支付至工程设计费签约合同价的80%(施工图设计的审查,除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文件完成报批手续外,还必须经发包人和委托单位审查通过);设计任务完成,经新会区投资评审中心审定结算价,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且设计人提供有效的发票后一个月内支付结算价余下的设计费。”

11. 原招标文件第91页第五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节专用合同条款17.3.1添加如下内容“承包人申请付费前应提供等额有效的发票给发包人,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开具的发票后,在前款规定的付费时间为向政府财政支付部门提出办理财政支付申请手续的时间(不含政府财政支付部门审核的时间),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支付申请手续后即视为发包人已经按期支付。”

12. 原招标文件第91页第五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节专用合同条款“17.3.4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2)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和方法为:应付金额×延误日数之和×违约利率/360 ×1.2;违约利率: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标准利率。”修改为“17.3.4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2)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和方法为:应付金额×延误日数之和×违约利率/360;违约利率: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标准利率。”

13. 原招标文件第91页第五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节专用合同条款“17.5 竣工结算17.5.1 竣工付款申请单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份数:4 份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竣工结算最终审核确定后 7 天内 。竣工付款申请单的内容:申请表、付款累计汇总明细表、结算书审核书、竣工验收报告等。17.5.2 竣工结算时间发包人应当自确认之日起 30 日内报送,审核机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 90 日内出具审核结论性文书。审核机构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出具审核结论性文书的,视为认可结算文件。”修改为“17.5 竣工结算17.5.1竣工付款申请单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份数:4份。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竣工结算最终审核确定后7天内。竣工付款申请单的内容:申请表、付款累计汇总明细表、结算书审核书、竣工验收报告等一切与施工日志相关的材料。17.5.2竣工结算时间发包人应当自确认之日起30日内报送,审核机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90日内出具审核结论性文书(但因发包人报送材料缺失的除外,随之顺延审核)。审核机构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出具审核结论性文书的,视为认可结算文件。”

14. 原招标文件第94页第五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节专用合同条款第27.9中,“业主”修改为“发包人”。

15. 原招标文件第95页第五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节专用合同条款“28 按照《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粤建市【2019】179 号)的规定,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有关担保方式、支付条件、支付程序、担保金额及有效期限等具体内容,由甲乙双方签订合同时协商确定。”修改为“28按照《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粤建市【2019】179号)的规定,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同时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有关担保方式、支付条件、支付程序、担保金额及有效期限等具体内容,由双方签订合同时协商确定。”

16. 原招标文件第98页第五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四节合同附件格式附件二中“建设单位”修改为“发包人”。

17. 原招标文件第98页第五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四节合同附件格式附件二“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 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修改为“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

18. 原招标文件第100页第五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四节合同附件格式附件三“本合同自合同双方当事人签署之日起生效,至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后失效。”修改为“本合同自合同双方当事人签署之日起生效。”

19. 原招标文件第107页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一)投标人基本账户的“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复印件(或扫描件)”修改为“(一)投标人基本账户的“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复印件(或扫描件)”

20. 原招标文件第116页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鉴于上述各成员单位经过友好协商,自愿组成              (联合体名称)联合体,共同参加                  (招标人名称)(以下简称招标人)                  (项目名称)(以下简称本工程)的施工投标并争取赢得本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修改为“鉴于上述各成员单位经过友好协商,自愿组成              (联合体名称)联合体,共同参加                  (招标人名称)(以下简称招标人)                  (项目名称)(以下简称本工程)的投标并争取赢得本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21. 原招标文件第116页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按照本条上述分工,联合体成员单位各自所承担的合同工作量比例如下: 。”修改为“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

22. 原招标文件第120页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添加“建筑安装工程费”与“设计费”。

23.现补充修改后的《广东轨道交通产业园XH02-N-01-a地块填土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同时作为本澄清修改通知附件发出,详见本通知附件。

招标人:江门市新会东大轨道交通产业建设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中诚工程咨询(江门)有限公司

日期:2023年02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