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西先进产业优秀人才创业创新园二期建设场地租赁项目单一来源采购公示

发布时间: 2020-05-14 15:09:38   作者:管理员   来源: 管理员   浏览次数:
摘要: 珠西先进产业优秀人才创业创新园二期建设场地租赁项目单一来源采购公示

珠西先进产业优秀人才创业创新园二期建设场地租赁项目单一来源采购公示

江门市江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拟对珠西先进产业优秀人才创业创新园(下简称“双创园”)二期建设场地租赁(含物业管理)项目进行单一来源采购,现进行单一来源采购公示。

一、本项目属于下列第1种情形: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为进一步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加强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建设,根据江门市政府对《关于市区合作共建珠西先进产业优秀人才创业创新园二期工程的请示》的指示批示精神,同意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与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拟通过合作共建的方式,在“双创园”一期建设的基础上,租赁高新创智城7#楼,建设二期工程,实现“双创园”整体规模和入驻项目数量扩容提质,为争创省“粤港双创示范基地”打好基础。“双创园”一期位于江门高新创智城6#楼之一,建筑面积约11000平方米,其中用于创业创新园约7000平方米,是在省人社厅的支持下,由市人社局建设和管理的高端人才双创公共平台,并委托专业第三方运营团队提供运营服务,已有多个高端孵化项目进驻,但在园区规模、容纳项目数量方面与周边先进发达地区相比仍有一定差距。为保证“双创园”总体风格、功能一致的基础上,扩大园区规模和影响力,拟在高新创智城选取与6#楼相近的7#楼(面积1.175万平方米)作为二期建设的载体,实现“双创园”扩容提质和规模集聚效应,并争创省“粤港双创示范基地”荣誉。考虑到该选址是市政府、市人社局及江海区政府同意指定选址,且高新创智城内部及周边生活配套设施较为完备,办公条件、环境、物业管理水平等方面在区内处于领先水平,如果选择其他场地建设二期工程,一来不能确保一期、二期项目能享受到无差异化的优质孵化服务,二来距离太远,一期、二期功能布局不能实现资源共享,需要新增运营团队和重复投入功能室建设,增加运营和投入成本,三来不能形成规模集聚效应,难以争创省“粤港双创示范基地”荣誉。因此,综合考虑上述因素,本项目所采购的建设场地只能选择在高新创智城内,属于上述规定的第1种情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单一来源采购公示。

二、专业人员论证意见:

姓名:陆树绿          职称:审计师

工作单位:江门市致正会计事务所

姓名:范颖            职称:会计师

工作单位:江门市致正会计事务所、

姓名:翁艳琼          职称:工程师

工作单位:中德华建(北京)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

论证意见:该场地有利于确保一期、二期项目能享受到无差异化的优质孵化服务,实现资源共享,节约运营和投入成本,并能形成规模集聚效应。

三、采购项目需求:

(一)服务内容

高新创智城为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建设提供优质服务载体、优美办公环境、专业化物业管理和园区生活配套设施,为吸引港澳青年、优秀创新创业团队到我区落户创造优质条件。

高新创智城将逐步完善四大服务内容:(1)餐饮、公寓等完善的生活配套设施;(2)专心化、个性化物业管理服务;(3)安全舒适优美的办公环境;(4)产业集聚服务。

(二)租赁期限:3年,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3年内。在此轮服务期限内,租赁及物业管理由本项目中标供应商提供。

(三)付款方式:本项目合同款的支付由中标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租赁协议,按照租赁协议双方自行结算,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采购预算:人民币1585.7万元。

四、拟定供应商名称、地址:

1、供应商名称:江门高新区总部科技园公司

2、地址:江门市江海区金瓯路288

五、公示时间:

20205 15 日至20205 21 日五个工作日。

七、联系方式:

1、采购人:江门市江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东海路338

联系人:黄小姐

联系电话:0750-3898810

2、采购代理机构:江门市江海区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江门市江海区富民路9号二楼政府采购中心办公室

联系人:苏先生

联系电话:0750-3880716

传真:0750-3880716

3、财政部门:江海区财政局

地址:江门市江海区富民路9

联系人:梁先生

联系电话:0750-3831087

 

 

 

                                发布人:江门市江海区政府采购中心

发布时间:202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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